發布時間:
2026-
07-
15
16:
01 來源:
余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余姚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
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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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補償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實施補償安置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被補償人,是指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補償權利的人員。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本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征管中心)負責協調、指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機構職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補償機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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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五條(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項目確定實施的,市人民政府在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所在的鎮(鄉)、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暫停辦理事項等內容。
第六條(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三)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暫停辦理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暫停辦理相關事項的期限一般為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延期決定并公告,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七條(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
(一)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與抵押登記;
(二)以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營業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以及實施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等搶建活動;
(四)擅自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第八條(組織房屋現狀調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征地房屋現狀調查(以下簡稱現狀調查),并依法公示調查結果。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并及時公布核實結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開展現狀調查。
現狀調查應當查明房屋的位置、權屬、審批登記情況、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用途、家庭人員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房屋征收機構或征收實施單位代為委托專業房屋評估、測繪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現狀調查相關工作。
第九條(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狀況等情況,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條(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現狀調查情況,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按照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包括房屋補償范圍、安置對象、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用房或者遷建安置用地安排、過渡方式和期限、補助獎勵情形以及標準等。
第十一條(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期限屆滿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所在的鎮(鄉)、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包括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載明異議反饋渠道和時間、申請聽證權利、補償登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組織房屋補償登記)被補償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地點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內容包括房屋基本情況、家庭人員基本情況等相關內容。
被補償人未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房屋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第十三條(組織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被補償人對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超過半數的被補償人認為擬定的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根據征求意見、聽證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及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鎮(鄉)、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與被補償人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除約定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騰退期限等補償安置內容外,應同時約定協議生效條件、協議履行義務及法律后果,并可以約定原有權證的收繳、注銷或變更等事項。
第十六條(落實征收補償資金)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報批前應足額保障征收補償資金,現有安置房和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安置用地可以折價計入。
征地房屋補償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條(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鎮(鄉)、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布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日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救濟途徑等,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支付補償費用)?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支付征地房屋補償資金。對個別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地房屋補償資金的期限自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作出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
市人民政府對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并將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方案送達被補償人。被補償人應當自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選擇補償安置方式。被補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補償安置方式,原則上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補償決定,情況復雜的可以合理延長,但最遲不得超過分戶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
第二十條(產權不明房屋的補償決定)土地征收范圍內有權屬糾紛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仍未能解決糾紛或確認產權的,由房屋征收機構提出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征收機構應當就被征收房屋實際狀況等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履行催告、決定和申請強制執行)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應當誠信履行協議義務。已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補償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
被補償人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或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權證注銷)被補償人騰退土地和房屋或者被強制執行后,房屋征收機構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裁定書等有關資料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補償協議約定代為申請、辦理有關權屬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或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有關權屬注銷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辦理權屬注銷或者變更登記的,將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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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認定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確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不動產權證、合法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或經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確認。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農村村民建房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等規定取得的相關權屬證明。
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對規劃許可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未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征地房屋補償時按照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二十四條(安置人口確定)被補償人家庭人員屬于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計入安置人口。
被補償人本人及家庭人員已享受過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不能計入安置人口,但有下列情形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
(一)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前死亡的;
(二)被補償人本人及家庭人員以住房困難戶名義申購安置房的,已退出或扣減的;
(三)被補償人本人及家庭人員享受過限價房、公租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單位自管房(含集資建房)、住房貨幣化補貼、配售型保障性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包括人才公寓),已退出的;
(四)被補償人本人或家庭人員在征收紅線范圍外以房屋產權人身份享受了農村宅基地房屋、個人建房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房屋等住房,已扣減征收范圍外享受的房屋建筑面積的;
(五)對多個繼承人取得的共有產權繼承房屋,按“拆一還一”補償安置(共同繼承的共有產權房屋不再進行分戶析產),但繼承人為征收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宅基地建房資格的;
(六)被補償人為獲得宅基地建房資格或者不當補償安置利益,放棄被繼承房屋的繼承權利,但已扣減放棄繼承權利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的;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情形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確權計戶依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應當以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事項作為計戶安置依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合并計戶:
(一)同一被補償人有多處住宅用房;
(二)同一家庭人員中被補償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分別有住宅用房;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確權計戶認定應嚴格實行審核、公示程序。出現未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應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決定,經鎮(鄉)、街道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公示后確定。
被補償人家庭人員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宅基地管理分戶條件的,可以分別計戶安置。
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不作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確權計戶依據。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確認)不動產權證或合法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小于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兩倍的,但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大于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兩倍的,按兩倍確認。
對已有建房用地批文,但因征收規劃控制引起停建的被征收戶,在征收確權時按建房批準文件規定的占地面積和規定層次計算確權面積。原有住宅按建房批準文件或宅基地審批相關規定執行。
無法提供房屋相關審批手續,屬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且至今仍無新批住宅,由村民委員會調查、公示后出具證明文件,并經鎮(鄉)、街道核實后予以確認。
符合農村宅基地建房條件,但因規劃控制及土地指標等原因,沒有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的房屋,對建筑面積超過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兩倍的,按宅基地建房標準的兩倍確權。
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不足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兩倍的,按宅基地建房標準的兩倍確權計算,不足部分面積不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搬家補助費、住宅房屋獎勵。
第二十七條(征地房屋補償信息認定、公示)征收實施單位應結合現狀調查和認定結果以及被補償人提交的資料,確定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安置人口、計戶安置等征地房屋補償信息,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鄉)、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對確有爭議難以認定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房屋征收機構、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聯合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意見由征收實施單位在村(社區)和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安置人口、計戶安置等征地房屋補償信息,原則上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為認定時點,結合現狀調查和認定結果以及被補償人提交的材料確定并公示。該時點后,被補償人家庭安置人口、計戶安置等信息發現變化的,可以在最終確定的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前進行調整并公示。
第二十八條(選定評估機構)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房屋征收機構,根據土地與房屋現狀調查以及房屋價格評估需要,及時公開征集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并在組織被補償人協商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參與投票、搖號、抽簽的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選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予以公告,由房屋征收機構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評估結果公示與異議處理)評估機構應根據分戶評估報告結果,將被補償人、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內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被補償人對分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
被補償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寧波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被補償人不配合評估的處理)因被補償人原因無法進行現場調查、評估的,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可以暫不確定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和附屬物價值的補償,并作出說明。作出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后被補償人自動履行時,或依法強制執行時,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和附屬物情況作出查勘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和附屬物價值,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商品住宅市場平均價格)被征地住宅房屋、安置房的市場平均價格和非住宅用房、裝修、附屬設施的價值等,由按照規定產生的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時間上一月首日為時點評估確定。
被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比照其周邊區域的安置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周邊區域沒有安置房的,比照與安置房同類房屋等級的住宅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以及有違反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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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宅用房補償
第三十一條(住宅用房補償范圍)住宅用房的補償范圍,包括被補償人合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及其門斗、廁所、畜舍等附屬設施。
住宅用房的裝修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安置方式)被補償人有權選擇住宅用房的具體補償方式。對被補償人的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提供安置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還可以遷建安置。
采取提供安置房方式的,應當明確安置房源具體位置、面積以及交付時間。安置房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三條(高限、低限標準)被補償人的可安置面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認定的征地房屋補償信息確定,但每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的高限安置標準。斜面結構屋不計入安置面積。
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可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確定低限安置標準,具體低限安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每戶可安置人口被征地住宅用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低限安置標準的,按照低限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可以不受高限安置標準限制。
第三十四條(多處住宅建筑面積計算)被補償人及家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一)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包括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予、繼承或者析產的原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
(二)有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
(三)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中已取得國有或集體土地安置住宅用房(包含貨幣安置);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限價房、公租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單位自管房(含集資建房)、住房貨幣化補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建新未拆舊房屋處理)被補償人新批宅基地建房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條(調產安置)被補償人選擇提供安置房方式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被征地住宅用房和安置房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安置房價格扣除重置價結合成新,與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扣除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計算差價;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扣除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計算;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價格扣除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
安置房價格根據安置房市場平均價格,結合安置房的建筑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七條(遷建安置)被補償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應按被補償人原確權宅基地面積或按現有安置人口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安排一定面積的遷建安置用地。
(二)被征收房屋確權建筑面積超過遷建安置用地面積2倍部分的,在2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扣除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予以補償。
(三)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四)被補償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八條(貨幣補償)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以下規定:
(一)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扣除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乘以可安置面積,再增加一定比例貨幣補償資金獎勵,即(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可安置面積×(1+百分比例)。具體百分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二)實施遷建安置,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指應安置宅基地面積的兩倍。
(三)在可安置面積內,被補償人可選擇部分調產安置、部分貨幣安置,用于提供安置房補償方式的可安置面積不得低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最小安置房套型面積。
第三十九條(超過高限部分的計算)被征收房屋確權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場平均價格扣除基準地價和相同等級安置房重置價予以補償。
前款所稱基準地價,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準樓面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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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補償
第四十條(非住宅用房補償范圍)非住宅用房補償范圍,包括被補償人合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征收非住宅用房,應當對被補償人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也可實行遷建安置。
非住宅的裝修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按照擬征收土地范圍周邊區域同類土地用途、建筑性質的非住宅用房價格評估確定,無法按市場評估計算的,確權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對被補償人予以補償,土地參照國有行政劃撥同類用途扣減集體轉國有劃撥的相關費用,具體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實行遷建安置的,具體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規定,結合被征收房屋確權面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
(二)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三)被補償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給予協助。
第四十一條(搬遷和臨時安置費)非住宅用房內的生產設備確需搬遷、臨時安置的,應當給予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按照非住宅用房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前款所稱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是指用于補償機器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調試、臨時過渡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等費用。
第四十二條(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對非住宅用房內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等重大設施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由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重大設施交由被補償人自行處置。
第四十三條(停產停業損失費)對因征地房屋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費用按照非住宅用房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非住宅用房的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上述規定確定的補償費的,應當向征收補償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經依法評估認定。
第四十四條(特殊非住宅)對學校、醫院、宗教場所、軍事設施、文物古跡等非住宅用房的補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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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補助與獎勵
第四十五條(補助標準)房屋征收相關補助標準:
(一)住宅補助標準
1.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實行調產安置的,按照可安置面積給予補助;實行遷建安置的,按照可安置用地面積的兩倍給予補助。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實行調產安置的被補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安置后的6個月止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超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規定過渡期限36個月仍未提供安置用房,且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2倍支付至安置時止,安置后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支付;由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提供過渡用房的,除繼續提供過渡用房外,還應從逾期之月起,按標準支付至安置完畢。
對實行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自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自搬遷騰空之月起至遷建安置用地交付之月止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規定過渡期限12個月仍未提供遷建安置用地,且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2倍支付至交付遷建安置地塊時止,遷建安置用地交付后按原標準一次性發給12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實行貨幣安置的被補償人,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自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支付相應征收費用之月起按標準一次性發給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搬遷補助費。包括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水電設施、熱水器等遷移造成的損失,給予一次性補助。按照被征收房屋確權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評估、簽約、騰空獎勵。被補償人按時進行評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配合安置完畢的,給予一定獎勵,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確權外的未經登記建筑(除違法建筑外)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二)對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征收公告日之前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有正常納稅記錄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對被補償人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安裝費(設施設備、物資搬遷和設施設備安裝)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三)住宅用房被補償人選擇安置房補償方式且安置房設置單元電梯的,應當給予安置房公攤面積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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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舊料歸建設活動實施單位所有。
第四十七條(自行規定項)房屋重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征管中心等部門聯合測定公布。房屋評估、房屋裝修、附屬設施等評估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余姚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余政發〔2009〕45號)同時廢止,其他余姚市級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施行前上級已經批準土地征收但尚未完成房屋拆遷的項目,尚未發布拆遷公告的按本辦法執行,但依法作出安置補償決定的時限不受征收土地申請批準時間約束。已發布拆遷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月?日《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