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1309084337F/2025-85514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5〕71號 | 生成日期: | 2025-12-04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余姚市政府辦公室 |
| 規范性文件 統一編號: |
BYYD01-2025-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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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12月2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范、高效透明的專項資金管理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退出、儲備、預算編制、執行、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余姚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市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附件1),中央、省、寧波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財力性轉移支付不納入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范圍。 第四條??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統籌安排、透明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其設立、管理和使用應當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除涉及國家安全、生命健康等有特殊規定的領域外,不得專門制定適用于特定市場主體的優惠政策,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各環節應當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審查制制 度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查,確保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壓縮、續期和撤銷,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組織編制、審核匯總、綜合平衡,以及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 (四)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承擔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對使用的專項資金承擔直接責任;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三)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撥付、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及財政管理; (六)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七)積極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一)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科學性、完整性、真實性及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并配合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和處理措施計劃; (三)監察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察,對單位和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四)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專項資金使用主體責任。 第三章??設立和退出 第八條??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設立專項資金。部門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要求,梳理各項政策,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細化專項資金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專項資金設立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已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原則上采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優化支出結構。 在保持既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擬新增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市委、市政府決定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設立程序 (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新增專項資金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因新增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可通過新增資金額度解決。 屬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后,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模板見附件2),財政部門可視情組織實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模板見附件3)。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開展專項審計。 (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 (四)市政府審議批準后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五)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序。年度出臺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納入目錄清單后,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序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施行。 經批準續期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執行期滿后,專項資金不再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經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具體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門,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序辦理。 第四章???項目儲備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應圍繞行業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會同財政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當包含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名稱、設立年限、主要用途、績效目標、資金規模、任務清單等內容,用以指導項目前期謀劃儲備。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十七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工作。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原則上應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八條??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需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預算一經批復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應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報,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在部門預算批復后應達到可執行狀態。屬于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的,在預算編報階段可以不落實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后,如因新增專項資金、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三條??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預算隨同其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以下稱“一上”); (二)財政部門審核業務主管部門“一上”數據,并下達預算控制數(以下稱“一下”); (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財政部門(以下稱“二上”); (四)市人大審議通過部門預算草案后,由財政部門批復下達(以下稱“二下”),業務主管部門按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及規定程序及時完成預算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分批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提高支出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財政部門應建立支出進度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按照資金性質分類確定。 (一)支持經濟發展、面向生產經營領域的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根據相關規定管理; (二)支持社會事業發展、面向非經營領域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主要采取業務主管部門內部集體研究或公眾評議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業發展、面向個人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應明確分配標準、人數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批按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及撥付審批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有截留、挪用、轉移行為的; (二)用于“三公”經費、日常公用經費和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報送用款計劃或信息嚴重失真的。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按規定納入部門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立專項或增加額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確需調劑的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辦理。對專項資金調劑額度占該專項資金總額的20%以下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核準辦理;達到20%(含)-40%(不含)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核準后,再按程序報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批;達到40%及以上或單項調劑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需經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核后,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每年預算調劑辦理時間最遲不超過9月底。因國家政策調整、應急救災等特殊原因確需在9月底后辦理預算調劑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七章???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專項資金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預算執行階段,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五條??預算年度終了,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和績效評價,形成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結合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將績效結果匯總報市政府。 實施周期內,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政府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渠道向社會主動公開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包括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以及績效管理等信息。以上公開事項,涉密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保證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并向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監督,對審計發現的財政專項資金有關違法違規問題向被審計部門下達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決定;按規定將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對財政專項資金有關違法違規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必要時采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后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6年?1月?4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余政發〔2009〕8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參考模板 2.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3.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參考模板 附件1 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參考模板 主管部門:????????????????????????????????????????????????????????單位:萬元
附件2 余姚市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填報日期: ????????????(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附件3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參考模板 一、項目概況 二、評估方式和方法 三、評估結論 四、評估分析 (一)立項必要性。 說明項目立項依據,分析是否符合中央、省、寧波市、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是否符合事業發展規劃和部門職責,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適應情況;現實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可替代性,是否有確定的服務對象或受益對象,與同領域相關政策或項目的關系,是否存在重復支持。 (二)投入經濟性。 說明項目的財政投入測算方法,分析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測算標準是否合理,成本與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績效目標合理性。 分析項目績效目標是否明確,能否達到中央、省、寧波市、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要求,能否全面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效益,所設置的績效指標是否可衡量、可考核。 (四)實施方案可行性。 分析項目實施方案的基礎保障條件是否具備,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論證程序是否規范,組織實施方案、措施、計劃、完成時限是否科學、合理、可行,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是否可控等。 (五)籌資合規性。 分析項目籌資渠道是否明確和合法合規,籌資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屬于公共財政支持范圍,是否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申請資金是否考慮財政承受能力,投入方式是否最優等。 五、相關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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