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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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及省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府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監察局負責市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街道)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監察。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決策機制,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市場監管、食品藥品安全、科技教育、城鄉建設、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決策啟動、前期調研、風險評估、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必要時應當組織相關的專家論證或者決策聽證。 第九條 市政府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提出決策事項后,啟動決策程序。 市政府所屬部門、鄉鎮(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需經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啟動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需由市府辦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啟動決策程序。 第十條 啟動決策程序后,市政府應當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決策風險評估等,并征求相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的意見,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2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咨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專家咨詢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決策風險評估應當視決策需要,對決策草案進行利弊、成本效益分析,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相應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備選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基本情況;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決策備選方案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的影響范圍、程度等,通過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并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等信息化載體,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組織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 (二)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公眾對決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五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等人員組成; (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組織部門應當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的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 (三)聽證會應當根據聽證草案的內容和影響范圍區分不同利益群體,并按比例確定相應聽證代表名額,決策承辦單位的現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 (四)涉及聽證事項的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相關材料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5日送達聽證代表; (五)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六)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告聽證報告的決策采納情況。 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擬提交市政府集體審議的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初步審查,并向市法制辦提交初步審查意見、法律依據及相關說明等材料,由市法制辦完成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十七條 市法制辦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草案涉及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的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第十八條 ?市法制辦應當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草案,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組織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材料不齊的,市法制辦可以要求補交相關材料,補交材料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十九條 決策草案成熟后,承辦單位須報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經市長同意后提交市政府相關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提請市政府集體審議的決策草案,承辦單位應當向市府辦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涉及決策草案的其他相關材料。 組織專家論證和召開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專家論證報告和聽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草案,由市長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長主持進行。集體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就決策草案作說明; (二)與決策草案有關的會議列席人員作補充說明或者發表相關意見; (三)市政府會議組成人員發表審議意見; (四)市長或者受市長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發表決策意見。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決定。市長可以對審議的決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決策草案暫緩期間,決策草案起草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長決定。暫緩超過1年的決策草案,退出決策程序。 市政府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對決策草案作出的決定,應當形成正式文件或者會議紀要。 決定的決策草案,非經集體審議,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市委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市委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準。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提出決策意見后,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知曉。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決策權限、違反決定程序的; (二)拒絕、拖延執行決策,不全面、不正確執行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四)應當依法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余政發〔2009〕7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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