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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指導重點國企安全生產工作。 (二)指導推進國企改革和重組。指導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董事會建設。組織開展國企財務收支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 (三)負責審核重點國企的年度運營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批或審核國企投資、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報告。負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管理和國有資本投資基金管理。負責國企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國有企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做好國企債務的審批、管理和風險預警、分析、防范工作。按市政府要求負責編制公共性重大建設項目資金計劃,并督促相關國有企業承建落實。 (四)建立完善國企經營業績考評體系。審核企業用工規模,核定企業工資總額,監測調控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 (五)指導市直屬國企的黨建工作。配合做好市直屬國企班子成員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六)審核或提出國企合并、分立、增減資本和國企組建等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和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負責國有產權變動監管。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建議草案。負責收繳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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