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訴訟未成,如何保護自己名下的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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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與王先生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生育一子。然而好景不長,2008年王先生經商失敗,而后便整日在家無所事事,有時甚至還夜不歸宿,雙方逐漸發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的地步,李女士多次提出去辦理離婚手續,王先生卻一直無動于衷,無奈李女士只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沒想到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李女士還被告知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她在六個月內就算再次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李女士決定先將這個案子放一放,把心思放在給兒子買學區房的事情上。無巧不成書,李女士去銀行查詢存款余額的時候,發現自己名下的幾十萬存款消失了。李女士當即質問王先生,王先生不但矢口否認,甚至威脅李女士再提離婚就讓她永遠拿不到這些錢。這次李女士留了個心眼,質問時通過微信與王先生進行聯系,并且找到了市公證處尋求幫助。 公證人員針對李女士的求助,首先為李女士將其手機內與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目的是為了將這些證據固定下來,防止日后手機滅失,或者王先生否認。隨后公證人員告訴李女士,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于不離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做出了專門規定。根據該規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兩種情形才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李女士和王先生尚未離婚,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王先生在提取李女士存款的時候,并未征得李女士的同意,事后在李女士追問時也并未告知存款的去向,明顯屬于有隱藏、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李女士可以憑借公證處為其出具的保全證據公證書向法院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相關財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上述規定的出臺,對于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權益維護有著重要意義,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離婚之前惡意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也確保處于財產弱勢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擊時,能及時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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