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親兄弟姐妹還有繼承權嗎 | |||||
|
|||||
|
日前,一位陳女士碰到了件麻煩的家事:她的年邁的大哥不久前跌了一跤后,不幸去世,由于她的老哥生前離異,離異后,老哥唯一的兒子剛成年就不幸去世。老哥年老后靠著陳女士照顧養老。陳女士在料理哥哥的后事時發現,省吃儉用的哥哥竟有兩萬多的存款結余。由于陳女士的這個哥哥并非其親哥哥,而是在年幼時被陳女士的父母抱養的,所以陳女士很糾結:作為并非嫡親的兄弟姐妹,能否繼承這個哥哥的遺產。陳女士來到余姚市公證處咨詢這個事情,希望能圓滿解決。 公證員聽了陳女士對哥哥坎坷經歷的訴說,告知陳女士在繼承法上,她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那么陳女士的這個情況,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能否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呢?答案是可以的。 陳女士的哥哥的養父母均早已亡故,配偶離異,而唯一的子女剛成年就不幸去世,所以陳女士的哥哥亡故時,已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只能由他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陳女士的哥哥的祖父母均早已過世,只剩下兄弟姐妹了。陳女士的哥哥是陳女士的父母在他幼年時收養,在法律上,陳女士與他的哥哥屬于養兄弟姐妹關系,所以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公證員告知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陳女士就可以依法繼承了。 陳女士告訴公證員,自己和哥哥其實還有一個妹妹,但她是自己的后母帶來的子女,后母與父親結婚時,這個妹妹已經成年,不過這個妹妹前兩年也亡故了。公證員告訴陳女士,這個妹妹與陳女士的哥哥屬于繼兄弟姐妹關系,如沒有扶養關系,不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更何況她也亡故了。所以繼承人只有陳女士一人了。 陳女士聽了公證員的講解,明白了原來在繼承法上兄弟姐妹的繼承法律關系這么復雜,不過現在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事情也可以順利解決了。 |
|||||
|
|||||
|
|